党委巡察办公室

关于加强党委巡察与审计监督联动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者:党委巡察办发布时间:2021-11-15浏览次数:3060

  

关于加强党委巡察与审计监督联动

工作办法(试行)

为加强巡察与审计工作联动,进一步增强监督合力,推动巡察监督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委巡察办)和审计处要深化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强化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和成果互用,促进巡察监督和审计监督有机融合、有效配合,进一步放大监督效应、提升监督效能。

二、深化联系协调机制

1.党委巡察办与审计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相互交流、通报工作情况,协调重要事项办理,解决协作配合中存在的问题。党委巡察办与审计处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商定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要事项。

2.党委巡察办和审计处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双方之间日常联络沟通。

3.党委巡察办和审计处相互提供的工作资料(含复印件),由双方扎口统一管理,使用方需按照机密件管理,巡察和审计结束后纳入工作档案保存。

三、健全业务协作联动机制

1.党委巡察办和审计处应加强工作统筹和衔接,科学合理规划巡察和审计工作,及时交换年度巡察工作计划和审计项目计划,双方日常相关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点工作安排及时向对方通报。党委巡察办提请确定每轮巡察对象前,应事先听取审计处意见建议,对近期完成审计且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域、单位(部门)优先考虑安排巡察。审计处每年在制定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将巡察发现的群众反映强烈、廉政风险突出的领域、单位(部门)和个人作为重点审计项目进行安排。按照“先审后巡”原则要求,对近三年未进行审计的单位和部门,应结合年度巡察工作安排,提前做出审计项目安排,必要时由审计处牵头聘请校外专家组成审计组开展巡前审计和重点项目专项审计。

2.巡察进驻前,党委巡察办商请审计处安排相关人员向巡察组介绍被巡察单位审计情况,提供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其他专项审计报告等审计材料;如涉及审计要情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的,仅提供材料目录,并标明密级;对已审计结束但未出正式审计报告的,由相关审计组向巡察组介绍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并提出需重点关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审计组进驻前,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商请党委巡察办提供反馈意见等材料,通报涉嫌经济领域违纪违法等方面问题;对已巡察结束但未向党委汇报的,由党委巡察办协调相关巡察组向审计组介绍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和审计需关注的重点事项。

3.巡察过程中,巡察组需要深入了解有关单位、个人及项目审计情况、调阅审计材料的,由党委巡察办商请审计处协调安排;需查阅审计要情、审计移送处理书等重要材料的,由巡察组负责同志前往查阅,审计要情、审计移送处理书所含问题不形成问题线索。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审计处商请党委巡察办,就有关问题听取巡察情况介绍,调阅有关巡察材料。

4.巡察发现属于审计职责范围和审计手段可及的情况和问题,确需核查审计的,由巡察组提出开展审计的建议,并形成专题材料,经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巡察办及时移送给审计处。巡察组对审计提请关注的重点问题一般不再向审计处提出进步核查的建议。审计处根据工作计划、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开展审计,及时向党委巡察办反馈审计结果。

四、深化成果互用机制

1.巡察和审计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对方通报的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审计通报情况经巡察了解形成问题或线索的,巡察组应当在问题底稿或问题线索报告中注明来源。审计处(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时,利用巡察成果的,应当注明问题来源。年底时,双方相互通报使用对方成果情况。

2.巡察组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作为重要监督内容,促进被巡察单位、部门整改到位。审计组根据审计监督职责范围,将巡察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审计内容予以重点关注。

3.巡察过程中,发现被巡察单位、部门对审计指出的问题整改措施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屡审屡犯,以及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整改或整改造假的,巡察组应梳理形成问责线索,及时移交有关方面办理。

4.党委巡察办和审计处均应加强工作中发现的系统性、领域性、基础性、倾向性、政策性等共性问题研究,共享重要成果,为对方工作提供借鉴参考。

五、完善审计人员参加巡察机制

1.审计处每年选派一定数量审计业务干部参加党委巡察工作。巡察期间,因特殊情况需增审计人员的,由党委巡察办商请审计处协调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可请社会机构提供审计服务或人员支持,审计处负责机构资质、信誉和人员素质、专业把关,并协助做好组织协调和业务支持工作,党委巡察办负责巡察业务培训、人员管理等工作。

2.党委巡察办及时向审计处出具参巡审计人员的个人工作鉴定。审计处应把巡察岗位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重要平台,将审计干部在巡察工作中的表现情况作为干部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六、其他工作

党委巡察办和审计处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创新党委巡察和审计协作配合方式方法,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提升监督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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